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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2:26 石狮日报

  本报讯今后,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建设局获悉,按日前我市出台的《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案》,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区和镇区、面积大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回批地工程建设暂不征收配套费。

  根据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
实际情况,从5月1日起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我市《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案》规定,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1且符合石狮市城市规划要求的按本方案规定收取(具体征收标准见图表);实际容积率超过石狮市城市规划规定的或违法建筑,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另悉,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纳面积由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核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兰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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