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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钓鱼台”字样被罚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2:36 新京报

  法院判决认定房产商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郭京霞)北京一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字对其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并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使用“西钓鱼台”宣传房产项目

  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御水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

  工商认定侵权,开发商不服上诉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对“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对御水苑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的处罚。御水苑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

  一中院审理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海淀工商分局确认御水苑公司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而其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御水苑公司给予罚款的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必要的。于是,一中院作出驳回御水苑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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