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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无效判决还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2:47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张总额为14万元的借条上,本金为6万,利息竟高达6万,还有2万元为借款劳务费。债主张芳手持这张借条告上法庭,要求邱华及其公司偿还。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高利贷无效,邱华只需归还本金。

  这张借条缘于邱华在两年前的另一场官司。当时,邱华挂靠在南昌市某建司承建丰都电信大楼工程,因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急需资金周转,就向张芳借款。经双方协商,张
芳找人借了一笔钱。2003年8月28日,她转借给邱华现金6万元。邱华和其合伙人收到6万现金后,共同向张芳出具一张14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本金6万元、利息6万元、张芳哥哥的劳务费2万元。

  借条上,他们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只说等邱华官司结束、收到法院的第一批执行款后优先偿还。如果超过一年仍未还款,就按每天200元计息。官司结束后,邱华及其合伙人还了张芳4万元。同时,邱华把当初开给张芳的14万元借条分成两张借条:一张8万元,另一张借条是张芳哥哥的2万元劳务费。

  随后,双方为还款发生争议,张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邱华及其合伙人和挂靠的公司共同偿还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邱华及其合伙人向张芳借款的金额应为6万元,此前已归还了4万元,遂判决邱华及其合伙人偿还2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芳上诉至市三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将6万元利息约定为本金,属变相收取高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之规定,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最终依法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记者易守华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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