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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再就业工作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5:27 深圳特区报

  我市加强再就业工作意见出台

  明确了未来三年一系列的就业再就业促进和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杨丽萍\文通讯员祝云才\图

  核心提示:

  从今年起到2008年,未来三年每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3%以内,如何实现这个目标?我市于5月15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未来三年一系列的就业再就业促进和优惠政策,在昨天召开的深圳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意见》作了详细的解读。

  七大因素导致

  我市未来三年就业压力增大

  【本报讯】(记者杨丽萍)在昨天的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总体平稳的同时并不乐观,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具体有七大因素:

  一是我市仍存在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所占比例较高。2005年全市失业普查结果显示,全市登记失业人员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夫妻双失业、单亲家庭、长期失业等,所占比例高达30.6%;二是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尚未完全消化。特别是深圳特区建立之初集体转业支援建设的3万原工程兵及其家属的就业问题,这部分人现在都已经属于“4050”人员,企业效益下滑、文化程度低的现状使他们成为最难解决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国有企业新一轮改制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将排放到社会,其中多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宝安、龙岗两区农村城市化后原村民的就业问题压力较大。2005年全市失业普查结果显示,“农转居”失业人员数量接近2万,其中多数没有技能特长,职业素质低下;四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主要是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低保户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五是劳动力职业素质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动力素质不仅决定着就业状况,而且制约着产业结构的升级。2005年失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没有技术专长的占了90.2%,令人堪忧;六是我市体制暴露出来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我市,就业服务工作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失业人员按原工作单位分为市管和区管,现行就业服务体制分割造成一些群众难以就地、就近享受就业服务;七是统筹就业工作任务繁重。深圳作为劳动力的输入地,外来劳动力就业的总量相当大,建立和完善外来劳动者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任务很重。

  严惩弄虚作假者

  未来三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加强对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及失业人员的跟踪和调查,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促进就业资金等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意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可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视为就业(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

  规范企业裁员

  《意见》还对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意见》规定,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员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必须首先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程序。

  加大再就业投入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和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安排好2006年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决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影响全市统一政策的执行,影响就业再就业政策各项补贴的发放。

  据了解,2006年市本级将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2.9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6000万元(含外来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促进再就业经费2.3亿元,市财政也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度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

  书报亭经营者应100%安排户籍居民

  未来三年,深圳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政策。

  《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以及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100%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报业、地铁、燃气、自来水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及后勤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民政部门、邮政部门以及报刊发行单位确定福利彩票销售点、书报亭的经营者,应100%安排户籍居民;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临时性工作岗位应100%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新增的空缺公益性岗位,则应100%招用户籍居民。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可获得政府补贴

  适应市场需求始终是培训工作的难点,因过去培训与就业挂钩不紧密,难以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的再就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针对这种状况,《意见》规定,今后,对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要与培训后实现就业挂钩。

  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培训合格但未实现就业的给予70%的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且实现就业后享受全部应享受的培训补贴,如果培训合格后,1年内都未能再就业的则不给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鉴定类培训,则可以获得一定的交通和生活补贴,《意见》规定每次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交通和生活补贴实行限额,参加初级技术等级、中级技术等级、高级技术等级和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培训的,交通和生活补贴限额分别为200元、400元和800元。

  企业招用失业者最高可获100万信贷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失业人员,《意见》制定了多项奖励和补贴政策:

  如在信贷支持方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认定条件、审核程序、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状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企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对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但达不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和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未来三年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按照《意见》,2006-2008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3%以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60%以上实现再就业。

  未来三年,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将要完成七项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二是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促进居民充分就业;三是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切实帮扶弱势群体;四是完善统筹就业制度,做好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五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属地化;六是完善失业调控机制,提高就业的稳定性;七是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就业的有效保障机制。

  低保人员也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了未来三年我市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不仅延续了已有的税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项目,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覆盖面,提高了一些政策的优惠标准。

  《意见》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包括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均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提高到3万元

  为了鼓励失业员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考虑到深圳创业成本较高的实际,《意见》适当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国家规定的2万元左右,提高到了3万元,同时对第一次贷款已按期还贷,其创业项目已有雏形,经营状况良好的微小型企业,可在提供一定质押或反担保的前提下,向其提供10万元以内额度的贷款。

  《意见》规定,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贴息办法同上。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除了小额贷款外,自主创业的失业员工还可以获得多项的税费减免。《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随军家属按具体规定给予就业援助

  《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困难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对象,规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3个月但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其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规定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外来劳动者可获得适当的培训补贴

  为加强外来劳动者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提出为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就业服务项目。同时,探索建立鼓励外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对在深圳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外来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25岁以下失业青年可获免费培训

  《意见》提出要建立青年就业帮扶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发展青年见习培训基地,对25岁以下登记失业的青年提供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实训补贴。

  如何促进本地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意见》也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毕业生见习制度、毕业生就业培训资助制度、推荐就业资助制度、自主创业资助制度、选拔优秀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制度等。

  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可获得社保补贴

  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因年龄偏大而最难以实现再就业,为给这部分的失业人员平稳过渡到退休提供社会保障,从而没有后顾之忧,《意见》规定给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自愿缴交社会保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但这项新政策目前的享受对象还仅限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意见》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也给予了社保补贴。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职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可获奖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意见》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鼓励兴办社区服务项目以吸纳就业

  随着就业服务工作的下移,街道和社区逐渐成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载体和工作着力点。《意见》提出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为就业再就业率达到90%,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就业,鼓励兴办社区服务项目吸纳就业。

  同时,发展街道和社区再就业基地,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失业人员就业、街道和社区再就业基地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比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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