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个税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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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7:2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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