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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试衣间 顾客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名女顾客在商场试衣间试穿毛衣时,因门锁出现故障,被反锁于试衣间内。这名女顾客由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商场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所以其应对被困女顾客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2000元。

  2005年11月27日,李女士到某购物中心经营管理的商厦购买毛衣。在试衣期间,试
衣间的门锁出现故障,李女士被反锁在内无法出去。购物中心人员在得知情况后采取了解救措施。其间,李女士向公安部门报警求救。解困后,在民警的调处下,李女士与商厦人员进行交涉,并一度达成协议。此后,李女士又要求公安部门重新解决问题并提出了赔偿请求,公安部门未予立案。李女士随后向消协投诉,但因与购物中心意见不一,未达成协议。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本市某购物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9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双方对原告李女士被困时间长短意见不一。原告称,她被困试衣间内长达一个半小时,被告为了保护试衣间门外的试衣镜不被破坏而长时间不为她解困,无奈之下,她报警求助。而被困试衣间导致她焦虑、憋闷、头晕目眩等多处身体不适,遭受损失。法庭上,被告购物中心辩称,他们在得知原告被反锁在试衣间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解救措施,很快就将原告解救出来了。事后,他们已经向原告当面表示赔礼道歉,并在民警调处下同意在原告欲购买毛衣的价格上给予优惠,双方问题当时就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购物中心作为服务行业,应在自己经营管理的范围内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原告到被告处购物,因被告管理的试衣间门锁出现故障而被反锁在试衣间内,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等经济损失的诉请,原告虽提供了证据及证人证言,但并不能证明其病情及因休假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交通费与被困于试衣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无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时确被反锁试衣间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补偿金以2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该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被告已向原告当庭表示了赔礼道歉,不应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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