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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丧命无照托儿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 父母为了工作,将刚满周岁的孩子送进一家私人开办的托儿所,不料,入托后的第7天,孩子竟在托儿所意外死亡。后经法院认定,孩子是被托儿所经营者的七旬母亲不慎压死的,两审之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刑事部分审结后,东丽法院对孩子父母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并于日前一审判决托儿所经营者赔偿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4万余元,经营者的母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17日,张某、刘某夫妇将1岁零1个月大的儿子贝贝(化名)交给东丽区大毕庄某村李某无照经营的托儿所看管。当月23日6:30,还不习惯托儿所生活的贝贝像前几天一样,极不情愿地在父母的哄劝下被送到了托儿所。李某将贝贝放到屋内小床上玩耍后出去洗漱,由李某73岁的母亲王某帮助看护。8时许,贝贝坐在小床上开始哭闹,王某俯身欲抱贝贝时,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小床上,其右肩部正好压在贝贝的腹部。李某见状大惊,立即将贝贝送往医院,但年幼的贝贝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贝贝系肝破裂、下腔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心包填塞死亡。

  检察机关随后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明知自己没有看护能力,并且对在看护过程中因看护不当可能出现的意外应当有所预见。而王某在看护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压死贝贝的危害结果,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刑事部分宣判后,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王某服刑的女子监狱对贝贝父母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审理。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是帮助其女被告李某看护幼儿致其死亡的,被告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在案发时已73岁,其在女儿无照开办的托儿所内帮助看护幼儿,有义务保障被看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根据王某当时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王某应当明知自己没有看护能力,而其在看护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造成压死幼儿的危害后果,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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