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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文章并非“免费午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30 新民晚报

  在网络欣欣向荣的时代,写文章的人恐怕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在某处发表的一篇文章,不知何时已被多家网站转载或摘编,这种做法究竟是否侵权?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此类典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其所属的“中华服装网”转载《前营销:被开发商忽视的一把营销利剑》一文未付报酬,上海阅天网络科技公司被判向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0元,以及合理费用3000元。

  转载惹来官司

  2003年11月,赖先生撰写的《前营销:被开发商忽视的一把营销利剑》一文在尺度地产顾问网上刊载,全文约6000字。刊文的同时,赖先生和尺度地产顾问网均未做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4年11月,赖先生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赖先生以转让费600元的价格将该文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

  之后,三面向公司先后两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申请对中华服装网(www.51fashion.com.cn)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公证,通过登录上述网站的“服装新闻-中华服装网”,相关网页上刊载了这篇文章。三面向公司认为,“中华服装网”使用并传播该文,但未支付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中华服装网”的主办单位上海阅天网络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理应支付稿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

  因此,此案中“中华服装网”可以转载涉案文章,但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现阅天网络科技公司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上海阅天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经济损失720元,以及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

  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卫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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