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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45分钟刷掉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实习生陈晓波)姜先生的信用卡丢了以后,被人冒用他的签名在太平洋百货公司消费掉1万余元。姜先生起诉太平洋百货未尽签名审核义务,要求太平洋百货公司赔偿信用卡盗刷的损失60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徐汇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信用卡盗刷纠纷案。

  今年2月14日21时30分,姜先生发现他的钱包不翼而飞,钱包中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
卡也一并遗失了。22时左右,姜先生的手机收到了95555发来的信用卡消费成功的短信。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盗用,姜先生开始尝试电话挂失,20分钟后电话挂失成功。但他的信用卡已经分别于21时51分、22时05分、22时14分在太平洋百货不夜城店三次刷卡消费,共计10087元。

  法庭上,姜先生出示了2月14日当晚信用卡消费的签购单和信用卡子卡还有以往消费底单,提出事发当晚签购单上的签名出现错误,签购单的签名“姜维起”与信用卡上“姜维超”的姓名不符,太平洋百货的收银员没有比对致使自己蒙受损失。原告还出示了由警方提供的监视录像截图,认为图片中没有出现收银员曾把银行卡和签购单比对的动作。

  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汉字的书写形式多样,即使书写人相同,不同的书写环境也会造成签名笔迹的差异。另外,原告提供的截图为一秒三张的图片,而非连续记录收银的整个过程,无法证明收银员是否对签名做过比对。并且,信用卡已经遗失,不能排除原卡上姓名被改写情况的存在。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太平洋百货方面拒绝法院调解,本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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