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辞职为何找不到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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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徐先生从原单位辞职后一直没有单位肯接受他,后经了解得知,原来是原单位将他当初的“辞职”写成了“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辞退”。徐先生以原单位侵犯其名誉告上法院,近日,宝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更正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徐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7000多元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徐先生自1983年8月1日起进入原单位本市某冶金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2001年1月4日,徐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4天内将工作移交给了公司。同月8日,公司副经理同意了徐先生的辞职申请,从此徐先生就不再到公司上班。 拒绝录用缘自“辞退” 然而,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徐先生多次遇到用人单位在初期接触时同意录用,但其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的情况。 2005年2月,徐先生又到上海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聘,在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以徐先生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录用他。徐先生此时才知道,原单位在为他办理退工手续中,注明的是“违纪解除合同”,致使他至今未找到工作,长期无法就业。 今年2月13日,徐先生将原单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他的处理决定予以更正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的辞职申请应向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并由劳动人事部门决定是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副经理无权同意原告辞职。原告在递交了辞职报告后,即不来上班,持续旷工,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故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被告公司的副经理于2001年1月8日同意了原告的辞职要求。关于公司副经理是否有权同意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领导成员分工的规定,原告并不知情,而该副经理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决定原告的辞职申请,但他并未告知原告应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要求,该副经理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更正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原告徐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同时赔偿徐先生2005年间8个月的经济损失5520元。 绍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