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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公司涉嫌伪造证书被移交司法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8: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5月24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 通讯员吴春英 曾茹勇) 日前,福建检验检疫局将福清某贸易公司涉嫌伪造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今年2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发函到福建检验检疫局,就日本驻华使馆照会国家质检总局,请求调查核实以福清检验检疫局名义签发的1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一事,要求福建局进行调查。

  福建局接到总局通知后立即将材料转到福清局。福清局组织对编号为15-Q117-5FQ0017的证书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两处疑点:一是证书签发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而证书上显示的该局产地证手签员实际于同年9月便已调离签证岗位,不再签发普惠制证书。二是经查阅福清某贸易公司已签发普惠制证书档案,该企业2005年共向福清检验检疫申请签发6份普惠制证书,没有上述编号的证书。但该份流水号为S041209348的证书,原空白证书也系由该企业向福清局领取;证书上显示的申领员笔迹与在福清局备案的笔迹也基本一致。由此,可初步判断该企业涉嫌伪造普惠制证书。福建局即指定福清局立案,并由稽查处派员指导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在已确认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证书上的签证章进行了重点调查。原来,证书上的“签证章”,系该企业的业务员将福清局已签发证书上的签证章印模扫描到电脑上,并经过软件处理后,用彩色打印机套打到证书上,再模仿福清局手签员的签字,前后共以同样的手法伪造了四份普惠制证书。调查人员随即依据有关规定提取了相关的电子证据和书面证据,对储存印章的电脑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销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福建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对此案作进一步的调查、审理。

  据了解,伪造普惠制产地证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产品本身不符合给惠国原产地标准、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的;二是出口产品为法定检验检疫,为逃避检验检疫,又获取给惠国关税优惠的;三是逃避签证管理包括产地调查、交纳签证费等。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退证查询调查,发现伪造普惠制证书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但最终能够成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却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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