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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开展公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8: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5月24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李贞)近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法律援助制度的首例案件已有结果,被告人孙某以抢劫罪被法院减轻判处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没有提起上诉。

  2006年1月1日上午,孙某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北仑大矸一桥边伺机作案,当看到被害人顾某骑车经过时就从其身后窜出,抢走其手上皮包一只,令孙某想不到的是包内有顾
某刚收到的水电费近2万元,因群众紧追,孙某弃包逃至一竹林躲藏,最终还是被抓获。

  2006年2月27日,北仑区检察院受理此案,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孙某系未成年人,老家远在重庆一偏远农村,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根据今年3月份北仑区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孙某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

  3月13日,北仑区检察院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要求指定辩护律师的申请函,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在3日内指派了一名女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与律师接洽后,承办检察官对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工作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听取了她对于此案的意见。案子起诉到法院以后,为了节约辩护资源,保持辩护的连贯性,避免其他律师再次介入给被告人造成的陌生感,检察院对中心提出在审判阶段还是继续指定该名律师为孙某辩护的建议,被法律援助中心采纳。

  2006年4月18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律师依法对孙某做了罪轻的辩护,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孙某向法庭诚恳的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还对检察机关、法院为其聘请律师表示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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