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私吞"理财款" 银行买单赔客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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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1:4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受害者51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蔡守业)在银行职员李友平的动员下,李某艺和他的6名亲戚在厦门某银行办理了一项理财项目,7个人总共在银行投入51万元,他们没想到这笔钱根本没入银行账户,全部被李友平私吞了。今年初,李某艺等7名受害者向湖里区法院递交了状告某银行的起诉状。昨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厦门某银行应支付李某艺等7
2001年5月11日至2002年9月9日,李友平在任厦门某银行湖里支行海天分理处柜台储蓄员期间,利用银行正在开展的“理财”业务,以虚构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擅自出具“某银行现金收入凭证”,再盖银行“现金收讫章”及个人业务印鉴的手段,骗取其同学李某艺及李某艺的亲友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彩票等。今年2月28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李友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继续追缴李友平贪污犯罪所得51万元归还厦门某银行。 法院认为,李某艺等7名受害者到银行参与理财投资,并无任何违法或者过错行为,完全有理由相信是银行收取了理财款。7名受害者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