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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擦窗户摔伤 校方赔偿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1:49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记者 王菲菲)学生在学校劳动中受伤,学校该不该赔偿?前日,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曾营小学一次性赔偿原告小高人民币4万元。

  2005年4月22日下午,曾营小学8岁的女生小高,站在椅子上擦洗教室窗户玻璃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导致右前臂骨折。住院治疗后,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于20
06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7566.98元。

  被告曾营小学则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教室的地板砖不合格过滑导致的,同时认为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数额偏高,本案原告已经治疗恢复,不应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集美区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系参加校方组织的劳动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教室的地板砖不合格过滑所致,但这不能成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原告2006年起诉至法院,案件应适用2005年标准计算。原告伤情已经治疗终结并评定伤残等级,获得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向学校重复主张后续治疗费。小高提出要进行整容及矫正手术,属于进一步追求自身健康需要,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经过主审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多日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由学校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元整。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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