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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续保优惠竟变卦经甘区消协调解,保险公司返投保的车主7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0:30 大连晚报

  本报讯一车主交了7500元的保费在保险公司为私家车保险,续保时,保险公司单方面违反了“续保车辆无赔款可享受10%的优惠”的双方约定条款。近日,经甘井子区消协调解,该保险公司已返还车主750元钱。

  消费者刘先生于去年买了一辆捷达车,在我市某保险公司保了全险,并交保费7500元。今年5月,由于保险合同到期需要续保,因保险公司在合同上说明未发生赔款的车辆,续
保可以优惠10%,所以刘先生当然愿意继续保险。可是续保完成之后,他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原先在合同中说明的优惠政策来做,仍然收了7500元的保费。刘先生拿着合同与该保险公司理论,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价格做了调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6月中旬,刘先生将此事投诉到甘井子区消协。

  消协与该保险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消协认为,经营者不能因为外界因素违反合同。经调解,该保险公司返还消费者10%的保险费用,共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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