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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相重复设置卫生许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1:1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昨天,我省制定《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健康相关产品、餐饮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法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卫生许可。

  省卫生厅为规范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
理,维护正常的健康相关产品、餐饮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健康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餐饮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办法,对健康相关产品、餐饮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营养强化食品(配方奶粉、口服液等)、食品用化工产品、食品用包装材料、矿泉水、饮用水卫生产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其它健康相关产品、餐饮业、公共场所、供水等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范围。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的名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卫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该办法从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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