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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窗抢座不买票两男子被拘七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1:42 新京报

  北京警方首次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扰乱公共汽车乘车秩序者

  本报讯(记者王姝通讯员齐海燕)乘坐公交车时不按要求从上车门上车,或翻窗上车抢座位,或从下车门硬往上挤,上车之后既不刷卡也不买票,昨日,两名男子因扰乱公共汽车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行政拘留7天。据了解,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北京警方首次适用其中条款,处罚扰乱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乘车秩序者。

  便衣民警守株待兔

  据公交总队小营派出所所长赵贺强介绍,近一时期,从昌平到德胜门的345路公交车北大桥站,每天上下班高峰都有人扰乱乘车秩序。民警发现,每天头三班车都有乘客翻窗上车抢座位、从下车门上车以及乘车不刷卡、不购票的情况。

  前日清晨5时许,赵贺强带领8名便衣民警登上345路车的头班车。5时30分许,该车驶入北大桥站。虽然上车门(前门)乘客并不多,但两名男子同时冲到后门,一人从正在下车的乘客队伍硬往车上挤;另一人攀住后门附近的一个车窗,“噌”的一下翻窗而入。上车后,翻窗男子占据两个座位,招呼由后门上车的同伴坐下。车行至下一站,民警将两人控制并带下车。

  三种情况将受处罚

  据了解,翻窗男子姓刘,由后门上车的男子姓李,两人是同乡。乘务员称,刷卡乘车以来,两人不是翻窗占座,就是从下车门上车。而且,两人上车后既不买票,也不刷卡,乘务员多问两句,两人就瞪起眼睛:“想不想干了?”赵贺强说,刷卡乘车之前,李某曾因扰乱345路公交车乘车秩序,被民警多次批评教育。鉴于李某及同伴刘某的表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7天。

  公交总队工作人员介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以下3种情况,将处以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上车门并不拥挤,也未得到乘务员同意,擅自从下车门上车,导致下车程序混乱;翻窗上车抢座位;既不买票也不刷卡。

  乘客认为处罚太严

  下车门上车、翻窗抢座位,这些行为都被视为违法,最高可处以拘留。对此,不少乘客认为处罚“太严了”。乘客李女士家住角门,单位在亦庄,每天早晚高峰要倒两趟车。李女士认为,平峰时段,乘客可以遵守指定车门上下车的规定,但高峰时段这一秩序很难保证,“前门全是人,后门却挺空。在前门堵了半天也上不去,怎么能不走后门?这也算违法?”李女士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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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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