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生被疑偷东西遭经理等人殴打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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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2:46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陈霞 实习生杨雅丽) 兰州“好心情”洗浴疗美中心经理何晓亮“私刑致死服务生”案在5月17日开庭后,因该案需要补充证据而休庭。5月25日,该案件恢复庭审,兰州市检察院向法庭补充了两份书证,兰州中院对两份证据质证后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何晓亮,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会宁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好心情”洗浴疗美中心负责人。2005年10月14日,何晓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
“设私刑”打死服务生 从检察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据表明,2005年10月5日14时许,何晓亮、刘超、王宏江、陈彩峰、豆子等人因怀疑“好心情”洗浴疗美中心服务生“小许”偷东西而将其殴打致伤,后何晓亮指使刘超、王宏江、陈彩峰、豆子将“小许”送到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刘超等人借口取东西逃跑,“小许”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3时许死亡。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何晓亮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小偷”身份还没确定 记者从起诉书中看到,被害人“小许”的名字,是用引号引起来的。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小许”来到洗浴疗美中心当服务生,谁也不知道他的籍贯和家庭情况,只知道他姓许,就顺口叫他“小许”。他死亡以后,也没有人认领尸首。 何晓亮在法庭上称,自己当时只是询问“小许”是否偷钱了,在“小许”的小腿部踢了几脚,所以不可能造成其死亡。另外由于同案犯刘超、王宏江、陈彩峰、豆子均在逃,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检察机关向法庭补充的两份书证,一份证明表明“小许”在被害之前曾有过“小偷小摸”行为,另外一份证明表明何晓亮对“小许”实施了脚踢行为。何晓亮的辩护人认为,从何晓亮的口供上可以看出,何晓亮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起主导作用,并且在“小许”被殴打后,何晓亮让刘超、王宏江、陈彩峰、豆子将“小许”送往医院治疗,而这4人到医院后却逃跑了。“小许”死亡后,何晓亮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本报记者郝冬白 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