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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动用扣留款学校赔了三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2:59 重庆晚报

  本报讯由于擅自支付了被扣留的执行款,石柱县一学校被法院裁定,承担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后果,支付3万余元的执行款。近日,执行申请人领到了这笔被拖欠长达6年之久的工程款。

  1999年11月,当地人罗应胜在福建省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工建公司)承建的石柱县中学校职工集资楼等工地做工程。工程完工后,经过结算,工建公司欠罗应胜工程款3.
1万余元。罗多次找对方追收,对方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罗应胜将对方告上法院。2003年7月,石柱县法院判决工建公司兑现3.1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对方并没有支付这笔钱,罗应胜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查明工建公司在当地另外一所学校——石柱第一职业中学校还有几十万元的工程款没有领走,石柱县法院立即向该中学送达了扣留3.1万元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然而,接到这些法律文书后,该校不仅不协助执行,甚至在去年10月底还擅自将法院扣留的该笔工程款支付给了工建公司。

  石柱县法院立即向石柱县第一职业中学校发出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的通知书。由于该校未能追回该笔款项,石柱县法院依法裁定,石柱县第一职业中学校应承担未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近日,罗应胜从该校得到了3.1万余元工程款。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记者杨波通讯员谭千文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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