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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交公司营运自燃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3:00 重庆晚报

  

私车交公司营运自燃引纠纷

  双方庭上激辩,车主认为是租赁关系,租车公司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

  把自己的车交给租车公司搞营运,车辆却在广西意外自燃。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将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就车主和租车公司之间到底是
租赁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争论不休。

  帕萨特高速路自燃

  去年8月21日中午1时9分,重庆籍驾驶员杨某驾驶渝AE3545帕萨特轿车行驶到广西合(合浦)山(山口)高速公路33公里处时,轿车突然自燃。熊熊烈火很快将轿车烧得只剩下一副废铁架。对于这起事故的起因,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原因。

  因为帕萨特轿车是重庆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至尊公司)出租给杨的,车主是潘联群,是潘将车交给至尊公司搞营运,车主和公司都为此搞得焦头烂额。

  租车公司被告赔偿

  据潘联群的代理律师邹渝称,那辆帕萨特是她花了15.3万元在南坪旧车市场购买的一辆二手车,该车在去年7月购买时,才在路上跑了3年。当时作为一种投资,潘决定用该车搞营运,但个人无法搞营运,遂找到租车公司,让租车公司将车租出去。同月12日,潘和至尊公司签定了《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至尊公司每月支付6500元租金。

  邹渝律师称,保险公司以车辆火灾原因不明而拒绝赔偿。因为车辆是交给至尊公司出租,该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法庭激辩法律关系

  对于潘和至尊公司的法律关系,至尊公司的代理律师彭林称,双方应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合同上也是白纸黑字写着委托代理,以及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约定的每月6500元租金,彭林解释该租金类似于风险代理。公司在代理租车行为中,应尽的义务是代为收取租金、对租车人身份、驾驶资格等有关事务审查。而他们是完全尽到了相关义务的。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是潘和驾驶员杨某,潘应当找杨负责。

  邹渝却认为他们的关系是租赁关系——是潘将车租给至尊公司,该公司再转租出去。对方在租赁中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不管转租生意好坏,该公司每月负责支付6500元租金。虽然双方签定了《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事实却是按照租赁合同在履行。因为驾驶员杨某在8月17日租车时承诺是在市内驾驶,租期4天,每天不超过260公里。而事发在21日的广西,从里程和时间上都超过了。此外,如果是代理关系的话,潘应当支付代理费给至尊公司,杨应当将租车费交给潘。但在事实上,潘不但没有支付代理费,却是从至尊公司收的租金。

  至尊公司认为,车辆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能够知道车辆行踪的,除了网络公司外,就只有他们和潘。潘知道车辆开到广西,但她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杨某是公司老客户,那个承诺是原来的,租赁事故车时,杨并未如此承诺。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记者罗彬/文任洁/图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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