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同居3年 “妻”卷钱财嫁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3: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蓝剑 庆元) 雄强(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居3年的女友趁自己在外务工的时候,不但将家中的财物卖掉,把存款取走,而且还正大光明地与别人登记结婚。雄强在后悔之余将原“妻”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自己的财产和存款。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莲芝(化名)返还雄强的存款和粮食折价款合计8276.36元、案
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

  2001年,年满30岁的宜宾县泥南乡杨家村村民雄强经人介绍,与本镇月新村同岁的女青年莲芝开始了同居生活,后来两人商量一起到河北和山西等地务工,并约定各自务工收入由各自管理和支配。2002年底,双方一起回乡种地,所收获的粮食存放在雄强家。2003年底,莲芝叫雄强外出务工挣钱回家建房结婚,雄强高兴地外出。在雄强外出10多天后,莲芝便将雄强家中价值2552.6元的玉米、稻谷、黄豆、棉花等卖给其他村民或送给自己的亲戚,2004年2月16日,莲芝又将雄强在邮政储蓄所的7000元存款取走,后莲芝外出,雄强与之失去联系,多方查找仍无音讯。 2004年7月12日, 莲芝与同村村民吴某同居并结婚后回家生小孩,雄强得知此情况回到家时,发现家中的粮食及存款被莲芝占有,于是到宜宾县泥南乡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解决未果,雄强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雄强、莲芝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并一起外出务工,约定务工期间各自务工收入由各自管理和支配,雄强在邮政储蓄所的7000元存款应属个人财产,粮食属共同劳动所得,应属双方共有,莲芝应将卖出的粮食、棉花和送给亲戚的粮食折价的一半返还给雄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