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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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6:56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5月25日讯(通讯员 汤金钟 袁建斌 记者何淼玲)24日,上了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名单的被执行人李升文,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成为该院“限高名单”中第一个被执行逮捕的人。 现年46岁的李升文是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2004年3月31日,李升文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9万元购买
2004年9月,芙蓉支行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26日,芙蓉区法院判令李升文偿还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借款本息298077.81元。判决生效后,李升文拒不履行义务。芙蓉支行于2005年1月12日向芙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李升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久,芙蓉区法院查实,李升文因所购车辆有质量问题退货,获得了购车退款和损失赔偿款91万元,具有还款能力。但法院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并派人到云溪区找李升文,李升文均以其不在云溪区为由拒不见面。芙蓉区法院通过云溪区法院传李升文谈话也没有结果。 该院于2005年2月2日颁发《限制高消费令》,李升文被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畴”。 2006年4月27日,芙蓉区法院获知李升文在岳阳市云溪镇某餐厅吃饭后,立即派执行人员前往岳阳,在餐厅内将正与朋友饮酒的李升文抓获,并对其予以司法拘留。4月29日,芙蓉区法院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4日,公安机关对李升文予以刑事拘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