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缴纳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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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9:1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昌5月25日电(记者林艳兴)江西省近日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存储风险抵押金最低不得低于8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风险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标准是,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即存在高瓦斯、水患重等各类煤矿灾害隐患的企业)存储100万元;3万吨-9万吨(含9万吨)存储1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存储2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