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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骚扰 报复过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1:35 今晚报

  本报讯 恋爱期间,因男方常发黄色短信息骚扰女方,引起女方不满。为报复,女方将男方骗至“钟点房”内,哄骗其脱光衣服后,叫来事先埋伏好的朋友上前拍裸照,并以此手段敲诈男方钱财。昨天,河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女子及其同伙皆被处以刑罚。

  38岁的女子李某是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去年11月,李某与男子刘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并开始交往。但在交往期间,刘某经常向李某的手机上发送黄色短信息,对其进
行骚扰,引起李某的不满。同年12月17日,李某纠集朋友张某,张某又纠集无业男子李某某,三人欲对刘某进行报复。翌日上午,李某约刘某到其事先租用的位于河西区梅江一带的“钟点房”内,张某及李某某在外等候。当刘某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假意同意并哄骗刘某脱光衣服在卧室内等候。后李某将早已等候的张某与李某某叫到室内,李某某拍摄了刘某的裸体照。张某则以将该照片曝光为由,对刘某进行威胁,并强迫刘某写下内容为“欠李某某五万元欠款,春节前还清,否则房子抵押”的欠条。随后,张某将刘某手包内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及现金2700元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同年12月23日,张某、李某某再次找到刘某索要欠款时被当场抓获,李某于当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及李某目无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三被告人勒索他人钱财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孙启明 徐德利 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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