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违约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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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1:54 黑龙江日报 | |||||||||
胡金芳 伊春林场职工陈丽和李平是邻居,两人坐车来到市区购物。在某服装店,李平购买了一套西服,价值800元。由于她有事要办,便托陈丽帮她将衣服带回家,没想到衣服丢失,两个人打起了赔偿官司。
陈丽带着李平的衣服坐车回家,回到林场下车时竟忘记将李平衣服拿回家,当陈丽回家想起此事时,便匆匆赶到客车上寻找,但车上早已空无一物。李平向陈丽要衣服,陈丽拿不出衣服还不同意赔偿,李平到法院起诉,要求陈丽赔偿。 美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丽受了李平的委托,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受托人陈丽的重大过失丢失衣服,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陈丽赔偿李平经济损失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