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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进51万元银行无记录 储蓄员骗钱被判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2:32 国际在线

  存进51万银行却无记录

  储蓄员骗钱被判贪污银行承担兑付义务

  身为银行职员,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将7名储户参与理财投资的51万元巨款私吞了。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私吞的款项全部由这名职员供职的厦
门某银行承担。

  2001年夏天,厦门某银行柜台储蓄经办员李友平向高中同学李某介绍说,该银行推出一种投资理财项目,1万元的月利息是100元。李某很感兴趣,就先拿了5万元找李友平办理,李友平给李某开了个存折帐户,并给了他一张5万元的“现金收款凭证”,说是以后每个月20日都会把10%的月利息打入这个存折。

  第一个月,李某果然收到了500元利息。他觉得不错,随后就动员6名亲友来投资,7人总共投资51万元。但从2004年10月开始,他们的存折开始连续两三个月没有钱进账,李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银行根本没有他们的存款记录。

  今年初,李某等7名受害者将厦门某银行告上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他们51万元投资理财集资款。后经法院查明,2001年5月11日至2002年9月9日,李友平在任厦门某银行湖里支行海天分理处柜台储蓄员期间,利用银行正在开展的理财业务,以虚构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擅自出具“银行现金收入凭证”,再盖银行“现金收讫章”及个人业务印鉴的手段,骗取李某及其亲友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彩票等。今年2月28日,厦门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李友平有期徒刑11年,并继续追缴其贪污犯罪所得51万元归还厦门某银行。

  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等7名受害者到银行参与理财投资,并无任何违法或者过错行为,且也收到加盖了银行营业网点现金收讫章及个人业务印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李某等7名受害者完全有理由相信是银行收取了51万元理财款。因此,李某等7名受害者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江俊涛 记者 郭宏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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