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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摩托车丢失车主状告物业公司 双方共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3:4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6日讯(通讯员刘明明 黄彩云)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摩托车丢失了,责任由谁来承担?作为小区业主的车主责怪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拒绝承担责任。5月25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车主李某住在南宁市某小区,在他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中,约定有停车收费项目的标准,但没有实际履行,李某也没有交纳停车费。在物业公司给各业主的《服务
内容》中,明确其物业管理服务有对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保持小区治安环境良好等项目。因小区后期工程还在建设当中,物业公司除管理小区正门外,其余出入口由工地人员管理。

  2005年10月18日晚上,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评估价值6000元)回小区,在小区门口领了机动车出入证后,把摩托车开到所住楼下的单车摩托车停放处停放。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摩托车丢失,就以车辆被盗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并口头向小区的保卫部门报告,但是这个案子到现在仍未侦破。

  李某于是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其摩托车丢失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约6000元。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李某与该公司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其车辆没有保管义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给各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本案中,由于被告管理不严,客观上造成了李某车辆被盗的可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财产安全保卫责任应是基于整个小区而言的宏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于业主个人特定财产应由业主个人负责,李某没有向被告交纳停车保管费,就其车辆要求专门保管,故其车辆的安全应由其本人负责。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李某40%的损失2400元,李某自行承担60%。

  编辑:李华林作者:刘明明 黄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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