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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条例禁止自伤自残等十种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4: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今后,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等十类行为可能被明令禁止。”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等四项法规。《信访条例》草案规定“方便信访人”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访条例修订稿·亮点

  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评价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工作建议、意见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导致信访事项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本市还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

  泄露信访人秘密要究责

  《草案》注重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草案》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规则。

  信访请求须60日内办结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在收到信访请求后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处理。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

  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比如,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或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就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修订稿·审议

  田麦久:接待信访须“有事必复”

  在昨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认为,现在很多信访人最大的不满足在于信访后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复。修改后的条例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很好。但是,怎么样做到“凡是有信访,一定有回复”,还需要考虑改进工作方法,如果能做到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样,有事必复,对待普通公民的信访请求时,也达到这个效果,保证每一件信访都有回音、有结果,就更好了。

  还有委员建议说,抓好信访工作本身规范化的同时,更要着重把信访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许多基层的矛盾解决好了,信访人肯定就不会跑到国家机关去。”

  十类被禁止的信访行为

  ●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备注:《草案》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本市信访总量近年上升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介绍,本市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上,且呈现出以下三大特征,即:一是信访总量上升。二是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群众就同一问题不断反复来访,处理难度大。三是信访诉求形式激烈,信访中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北京娱乐信报 记者 革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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