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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倒塌幼童惨死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5:00 新民晚报

  7岁男孩在即将动迁的房屋围墙边玩耍,不幸被倒塌的围墙砸死,到底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日前,嘉定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房主和幼童父母各承担50%的责任。

  榔头敲墙玩耍惹祸

  今年3月12日12时40分许,年仅7岁的小兵兵(化名)拿着把小榔头独自玩耍。他来到一堵围墙边,用小榔头东敲敲西敲敲自得其乐。由于该村已经开始动迁,围墙上的窗户已被主人拆掉,小兵兵正敲得起劲,只听“轰隆”一声,围墙石墩子倒下并重重地砸在他头上。闻讯赶来的父母急忙把小兵兵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孩子于当天下午1时45分死亡。

  小兵兵的父母把房主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但顾却认为,围墙倒塌是因为小兵兵用榔头敲打所致,和自己无关,其父母监护不力才是造成不幸的原因。而且,根据动迁协议,顾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房屋产权证交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月14日搬离。因此,顾认为事发时房屋实质上已不属于他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父母房主责任各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顾的房屋虽然即将被动迁,但在事发时顾仍居住使用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设施仍负有管理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顾对围墙的设置、保管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相反,他还将围墙上的窗户拆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围墙坍塌的危险。因此,顾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小兵兵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兵兵作为未成年人,理应得到其监护人即本案两原告的妥善看管。

  因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补偿金等8万余元,另付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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