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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店主厂家三方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苏斌)昨天,南汇区法院对一起硫酸伤人案作出判决,司机朱某赔偿11.9万元,店主周女士赔偿17.8万元;上海某硫酸厂对周应赔偿之款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要求南汇区某医院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车撞硫酸桶

  2004年9月23日上午,在南果公路边开设蓄电池修理部的周女士向上海某硫酸厂采购30桶蓄电池专用硫酸,由硫酸厂送至店门口。同日下午4时30分,司机朱某驾驶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不慎冲上人行道,撞击硫酸桶,硫酸飞溅到林兰凤及其怀抱的5个月大的女儿玲玲身上(详见本报2004年11月3日第10版、2006年4月24日A18版)。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林兰凤及玲玲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11月,玲玲作为原告,状告朱某、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2.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案件受理后,玲玲向法院申请追加南汇区中心医院为被告,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将上海某硫酸厂追加为被告。

  三方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女士在没有危险物品采购证的情况下购买硫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物,且在明知原告被硫酸灼伤后,未对原告用水冲洗,其过错程度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大,因此,法院确定由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60%;被告朱某未安全驾驶,撞击堆物,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由于上述二被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某硫酸厂在周女士没有危险品采购证的情况下,将硫酸售予周女士,违反了有关规定,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周女士赔偿原告之款承担20%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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