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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立案 费用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5:3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康正)周至“黑大夫”阎某给女童苗苗(化名)输入药液,女童当场出现异常情况,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在女童尸骨入土为安后,当地警方陷入无法立案、无法抓人的“死案”当中。昨日,本报报道此事后,周至县公安局紧急召集相关部门,对案件重新审查,重新研究,并与受害人家属初步达成共识:受害人家属出钱,警方联系对尸体进行相关鉴定和检验,以此尽量救活“死案”。

  亲属警方不应听诊所一面之词

  昨日一早,周至县公安局刑侦副局长刘太康紧急召集主办该案的哑柏派出所以及局法制科等部门,对“黑大夫治死女童”案进行审查和研究。

  在重新查看案卷后,周至警方昨特意向记者申明一个事实:接案当天,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出阎某所开处方实际是在电话请示诊所医生张小江(阎某老公)后,在张的指导下做出的。就此,当天带女童去诊所就诊的她的爷爷景存良和母亲周丽丽都告诉记者:阎进行治疗的时候,根本没见她打电话请示张小江,“警方不应仅根据诊所方一面之词来认定这样一个事实,这样做是不是为了影响卫生局做出的‘非法行医’结论?”

  副局长立案与否根据具体情况定

  昨日会后,刘太康向记者披露了当初警方办理该案的一些细节:“立案不立案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像当时这个案子,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但同时也可以根据情况不立案。派出所上午给我的答复是,他们当时考虑不立案……(是因为)如果立了案后,受害人会觉得既然立了案,公安机关就应该无条件承担尸检费用,但我们公安机关又拿不出这笔钱……所以我们要灵活掌握,像这个案子,我们立案也可以,但当初没有立案公安机关也没有错。”

  刘还说:“就这一块费用来讲,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费用都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这也是我们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非常头疼的问题,我们也想把案子查清……还有一个问题,到底娃的死与非法行医有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这事情就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那么,这笔费用(提前支付的尸检费用)公安机关敢不敢付?”

  达成共识家属出钱,警方联系尸检

  昨日,周至警方仍决定:暂不立案。“涉及尸检问题到底由谁来做……这个案子,咱们公安机关的法医要是能做,早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由于该案必须聘请医学专家来做尸检)派出所当时让他(女童家属)拿钱……他又不拿。”刘太康表示:如果受害者家属愿意支付一笔费用的话,警方立即联系做尸检。

  昨日下午,获得消息的景存良主动联系公安局,表示愿意承担费用。至此,双方暂时在尸检问题上达成共识,具体尸检将在随后进行。

  热线情况

  “以案说法”热线不断

  本报讯(记者康正)针对“死案”中的诸多法律疑问,本报昨日专门开通热线,希望市民“以案说法”。虽然约定“说法”时间只有3个小时,但从早到晚,热线几乎没有间断,市民在纷纷表示对女童去世无比怜惜的同时,积极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想法。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市民并不妄议这一法律事件,他们翻阅查询了许多法律条文,并推荐给记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专家说法

  国内法学专家全方位点评“女童案”

  “警方办理该案太消极”

  昨日,记者专门就该案件各个环节采访了国内有关专家。

  钱列阳(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及江西南昌“德国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故意伤害案):

  这已经超出刑法问题,已涉及警方是否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了。警方在处理该案中,行政行为是否有瑕疵,是否存在着行政不作为,值得关注。该案的核心问题仍然是法律证据,要补救这个案子,这就牵扯到刑事侦查问题。该案是否能继续推进,取决于警方是否能够侦查提取到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惠生武(教授,西北政法学院公安学院院长,陕西省警察法学研究会会长,著有《警察法论纲》等著作):

  非法行医,给孩子用药了,孩子死亡了。这是一起明显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有责任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认定死亡的真正原因,当然也包括要给死者做尸检。现在,要补救的话,继续尸检还来得及,用现在的法医手段是可以查出致死的真正原因的。

  谈臻(一级律师,南京市政府法制法律咨询委员,行政诉讼资深专家):

  这显然不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受害人积极报警,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大嫌疑积极介入了调查,主要嫌疑人又“畏罪”逃跑,不配合警方调查,这些情况都表明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做取证(包括尸检)等相关工作。而公安机关要让家属去做尸检,我觉得公安机关办这个案子有点太消极了。

  张航(医事法学专业律师,现为陕西省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该案中,行为主体不具备行医资格,具体行为是施治过程,形成后果是孩子死亡,这是非常明白的刑事案件,与医疗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称没有鉴定、尸检结论,因此不能立案,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正是没有结论,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尸检及相关鉴定,最后确定或排除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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