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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实心房”骗取银行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陈赐宇)看似借款合同纠纷,实为骗取银行贷款。黄喻、韩伟夫妇俩唱了这么一出“双簧”,不过没能逃过虹口法院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日前,虹口法院宣布对黄喻司法拘留15天。

  2004年6月30日,黄喻、韩伟夫妇采用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的方式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黄喻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住房面积为57.85平方米的房屋
,借款期限15年。黄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韩伟为抵押物共有人。黄喻借得30万元后,支付了7期贷款本息,自2005年3月1日起就未再还本付息。银行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抵押借款合同,黄喻返还借款本金292119.58元、利息6568.55元,并支付自去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黄喻借款后,未按约向银行方还本付息,属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方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形,对银行的要求法院应予支持。今年1月7日,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本案是一起名为借款合同纠纷,实为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一案外人因做生意失败,急需周转资金,便找到黄喻、韩伟一起合谋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案外人将其名下的二手房通过相熟的房屋中介,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出卖给黄喻夫妇,然后由黄喻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后,由他们私分。实际上案外人并未将户口迁出该房,且一家几口仍继续居住在内,黄喻夫妇也未将户口迁入该房。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抵押物系“实心房”——有户口在内且有人实际居住,法院对该抵押物一时无法拍卖变现,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执结。

  虹口区法院执行庭庭长陈平表示,类似案件的发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类情况依法应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将构成金融犯罪,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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