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走私 被满洲里海关罚没款83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9:1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呼和浩特5月27日消息 (记者阿都钦、通讯员刘威) 5月26日,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对满洲里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丁苯橡胶案执行罚没款83万元,这是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对一起行政案件执行罚没款最大的一笔。目前,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2004年2月,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对满洲里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丁苯橡胶案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从俄罗斯进口丁苯橡胶,在进口过程中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俄方调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偷逃应纳税款单位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规定“做出没收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的走私货物,因货物已放行,应追缴等值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