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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偷存折取钱 签错名仍得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21:03 新华网

  新华网桂林5月27日电(记者陈瑞华) 一名窃贼持偷来的存折到信用社取钱时,慌忙中将存折主人姓名“虞之友”写错成“虞友之”。但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把关不严,这名窃贼仍得以将存折上的5.1万元取走。5月25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窃贼取款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作出判决,信用社被判赔存折主人6000元。

  2004年11月1日,桂林市人林少文撬门入室,将虞之友的两本记名活期存折窃走,并
在当天持偷来的存折到市内一家信用社取款。由于心慌,林少文在取款单上签名时将“虞之友”错写成了“虞友之”,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没有发现这一破绽,如数将存折里的5.1万元钱让林少文全部取走。

  事发不久,林少文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法院判刑入狱。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虽然林少文已将1.3万元赃款退还了存折主人虞之友,但虞之友还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少文及信用社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及利息。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林少文的盗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民事责任应由林少文承担。林少文冒用虞之友的姓名在信用社取钱时,将虞之友的名字写错,但信用社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审核即给予提款,工作上有失误,而且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虞之友防范意识不强,致使林少文盗走他存折后轻易冒名取走存款,也有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林少文赔偿虞之友3.2万元,信用社赔偿6000元。

  判决后,虞之友不服,以信用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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