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审结“高考移民”案 2万元代理费予以收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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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2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5月27日电(记者 胡锦武)在交纳了2万元代理费委托他人为女儿“移民”云南参加高考未果后,戴发生以要求返还代理费为由将代理人康忠光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的行为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高考秩序,对2万元代理费予以收缴。 戴发生为永新县某中学教师,2003年10月,他与曾在云南省景洪市经商的康忠光相
2004年高考结束后,戴发生的女儿总成绩虽然已达到云南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但云南省并未将其录取,反而将档案寄回江西。 2005年11月,戴发生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康忠光退还代理费2万元,同时赔偿他与女儿往返江西与云南间的车旅费。经审理后,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康忠光返还戴发生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康忠光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教育部明文规定,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但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高考移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因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2万元代理费予以收缴。(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