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存折签错的名字,窃贼仍然取款得逞:桂林一信用社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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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8:49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桂林5月27日专电5月25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由窃贼取款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作出判决,信用社被判赔存折主人6000元。 2004年11月1日,林少文将虞之友的两本记名活期存折窃走,并在当天持偷来的存折到桂林市内一家信用社取款。由于心慌,林少文在取款单上签名时将“虞之友”错写成了“虞友之”,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没有发现这一破绽,如数将存折里的5.1万元让林
事发不久,林少文因犯盗窃罪被抓获判刑入狱。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虽然林少文已将1.3万元赃款退还了存折主人虞之友,但虞之友还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少文及信用社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及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由林少文赔偿虞之友3.2万元,信用社赔偿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