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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属于消费者”有望进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7: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淄博5月28日讯“我的当事人被一家专科医院欺诈,小病大治,花费5000多元,打官司时却被认定患者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不能得到双倍赔偿。”今天上午,程华律师把这起案件带到在淄博召开的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研讨会上,立即引起争论。最后,多数人主张将“患者属于消费者”写进我省相关法规中。

  “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负责起草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今天专门研讨医患关系。

  程华律师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根据的。尽管我国医院不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但医院提供给患者的是有偿服务,患者只有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所以,这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

  也有人反对这种观点。同样来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宋俊博律师认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宋俊博律师分析说,医疗行为以治疗为目的,普通消费行为以消费为目的;况且,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科学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与普通的买卖行为有区别;另外,我国医院的收费低于实际成本,医患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行为是不同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通消费行为的一种特殊消费。

  研讨会上,还出现了第三种观点: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当患者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经过争论,“患者是消费者”的观点占了上风。多数人认为,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与他从商店购买商品、到饭店就餐没有任何实质差别;以医院没有完全市场化、患者就医没有支付等价金钱等来否定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是不符合逻辑的;而将医患关系纳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进行调整,可以将患者的合同权利提升到患者基本人权的高度进行保护,有利于社会实质公正的实现;使用双倍赔偿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还能推动医院及医生更加恪尽职责、勤勉谨慎地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医疗水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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