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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法院纠正一起诉讼主体错误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4: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5月29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徐瑞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在审判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纠正了一起因同姓同名居住同村的当事人而引起诉讼主体错误的案件。

  周某被苏CUN883号三轮摩托车撞伤,摩托车驾驶员逃逸,根据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肇事摩托车登记证所有人刘运永,居住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稍墩村217号。周某以
该刘运永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运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2元。案受理后,诉讼文书委托刘运永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期间,刘运永未应诉也未作答辩,据此镇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由刘运永赔偿周某医疗等费27332元。判决书生效后刘运永提出异议,说明本人从未到过宁波,家中也无摩托车,周某起诉我为被告是否会搞错。法院收到刘某异议书后,院长立即调卷查阅并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决定提起再审。

  该案经再审查明,苏CUN883号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信息证实,该车所有人也叫刘运永,居住同村,但出生年月与周某起诉的刘运永不同。周某起诉的刘运永出生于1956年3月26日,而三轮摩托车所有人刘运永出生于1969年2月10日。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再审认为,周某以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刘运永为被告,不符合被告条件,该刘运永与周某无任何利害关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主体错误。据此,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撤销原判,驳回周某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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