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取消32项收费支持个体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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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0: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10个行政部门取消32项收费,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就业。 这32项被免收的费用包括工商类: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公安类: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类:劳动证书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
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据悉,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必须分别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指出,各市、县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孔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