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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0: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近日,山东省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将需要鉴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不同伤害部位和组织器官分为外科类、眼科类、精神类、耳鼻喉类、职业病类等五类,根据每类伤害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了长短
不等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和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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