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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改编号又成新认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0:41 重庆晚报

  本报讯市交警总队责成黔江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得到重新认定书的当事人却目瞪口呆——重新认定的事故认定书和被撤销的事故认定书,除认定编号和落款时间有异外,当事人责任等内容完全一致。黔江交警支队昨日的说法是“事实准确,适用法规妥当”。

  交通事故在去年11月3日晚发生,当事人叫庞友羲,地点在319国道黔江区冯家镇路
段。当时,庞驾二轮摩托车受来车灯光影响,撞上路边沙堆,嘴唇被头盔玻璃割开。黔江交警支队三大队警察到场,次日的事故认定书称庞负事故全责。事后,庞提出复议申请。今年2月9日,黔江交警支队再次下达认定书,庞负主要责任,在路边堆沙的欧某负次要责任。

  庞友羲认为:欧某路边堆沙肯定该负责事故相关责任,但路政部门有对道路巡查和监管义务,而交警两次认定都未涉及路政部门该承担的责任。于是,庞向市交警总队反映。

  本月15日,市交警总队书面回复处理意见:已作出撤销黔江交警支队作出的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责成该支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昨日,记者见到了黔江交警支队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把这份认定书跟被责令撤销的第二份认定书比较发现,除了在认定书编号和落款时间上不同外,两份认定书中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完全相同。庞友羲说,他翻遍法律书籍都无法解释这种状况。

  黔江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陈德新称,因为第一次作的简易程序事故认定未撤销,又作了第二次一般程序事故认定,“总队认为程序不合法”,遂要求重新认定。至于重新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与被撤销的认定书仅在编号和时间改变,而其他内容完全不变,是因为重新认定前请教了市交警总队法制处,得到第二次事故认定书“事实准确,适用法规妥当”的答复,才未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作改动。

  黔江交警支队支队长蒋晓明介绍,庞友羲若认为路政部门该在事故中负相关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这起市交警总队要求撤销前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责成重新作出事故认定的决定,黔江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坦言,工作中有欠妥地方,今后该“认真总结”。

  记者黄艳春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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