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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居民应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09 千华网

  29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陈女士来电,反映其所居住的社区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劳动。陈女士想知道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劳动吗?

  记者与陈女士所居住的社区取得联系。据该社区工作人员介绍,社区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进行组织劳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条第3款:“居民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另外,辽宁
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均有规定:“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见习记者 栾林 记者 何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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