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与歌城保安斗殴被捅死 量刑出现争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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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4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本报讯 (记者 沈度) 走路不小心“碰”了别人一下,结果引发打斗,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蹊跷的是,两嫌犯均承认参与打斗,但否认对死者动刀。那致命的“L”型刀伤究竟是谁捅的?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了此案。 嫌犯邹常晖,现年30岁,江西人;嫌犯张晓峰,现年27岁,河南人。两人此前均是江汉区站北新村一家歌城的保安。
2004年3月25日晚9时许,邹常晖正在二楼走道里当班。此时,迎面走过来五六名喝多了酒的客人,邹常晖无意中“碰”到了其中一人。不料,这伙人将邹常晖推进一间包房暴打一顿。邹常晖挣脱后,来到保安室喊来同事张晓峰和喻某(另案处理),3人一起冲上楼报复,邹、张两人持刀捅伤两人后逃跑了。其中一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邹常晖和张晓峰次日被警方抓获。 2005年3月,武汉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下达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邹常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晓峰因还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致一人死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前不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死缓复核时,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昨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在这起案件中,邹、张二人持刀,将两人捅伤,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右下腹一“L”型刀伤创口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左大腿见3处刀伤。 然而,邹常晖和张晓峰对参与打斗均供认不讳,但均声称只捅了其中一人的左大腿。 邹常晖的辩护律师徐三海称,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邹常晖只是刺中了其中伤者的左大腿,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不应该作出邹常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指控。 因张晓峰参与两起持刀伤害案件,其辩护律师称此案中“张只是刺中了伤者的左大腿”,并对其另一起案件做了“未带刀”的辩护。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