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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提价或压价将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4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后从今年5月开始施行。市物价局局长李继红昨日表示,市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电话已经24小时开通,及时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力争做到有报必查,有案必处。近期,市物价局将严查各种变相提价或压价行为。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根据《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分别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退还多付价款不得超过15日

  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应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付的价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包括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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