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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识”作案现场?手印锁定罪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46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在法庭审理时,尽管被告人一再辩称:其没有到过作案现场,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到的指印应是其相同的他人所留。但他的无理狡辩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王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

  现年25岁的唐王海是兴业县卖酒乡人,于2003年9月至12月间,唐王海窜到浦北县小
江镇、容县城区、北流市城区等地,先后入室盗窃作案5起,盗窃了覃某、黄某、梁某等单位和个人的电脑主机一台、金龙鱼花生油一罐及价值19760元的其他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2260元。

  尽管唐王海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时一再辩称,其没有到过作案现场,也不“认识”那些地方,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指印是与相同的他人所留,但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及时从现场提取到入室盗窃者遗留下来的指印,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上述作案现场提取到指印进行了二次鉴定,每次鉴定均对现场指纹与对应的唐王海手指指纹的细节特征在形态、角度、位置、间隔线数和分布上进行对比,发现鉴定指印与唐王海的指印完全吻合,公安机关从作案现场提取到的指印就是唐王海所留,他就是上述案件的入室盗窃者。故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王升运 梁永勇)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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