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丈夫突然病故留下取款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47 温州都市报

  案情回放

  2002年2月28日,陈女士丈夫方某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形式存款295000元,存期一年,年利率1.98%。同年3月1日,方某又以相同储蓄形式存进银行240000元,存期和年利率也都相同。不幸的是第二年9月23日,方某因患癌症亡故。

  2004年,妻子陈女士在整理丈夫生前遗物时,发现这两张存单,就带上存单、身份证、户籍登记和方某死亡证明等到银行领取存款。银行方说,陈女士未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拒绝给予领取。陈女士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却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于是,作为第一继承人的陈女士和三个孩子共同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2006年5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调解,银行支付方某生前储蓄存款535000元及相应利息给陈女士和三个孩子。

  法官评析

  银行拒绝陈女士和三个孩子领取存款的理由是,对存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需要公证处出一份继承权证明书。而公证处依据申请人陈女士和三个孩子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获知方某生前在河南平顶山市经商期间,跟当地一女子共同生活多年,但不清楚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委托平顶山公证处调查,也无法查清,因此,鉴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确定,存在可能损害未知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依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方某父母都亡故,因此陈女士和三个孩子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给予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至于方某如果存在非婚生子女,可能损害他们继承的合法权益,那是继承权纠纷即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陈女士和三个孩子有权继承方某生前存款。章蓓李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