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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谈心方式审案 圆桌审判对少年犯的感召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0:2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与一般的高高法台不同,审判区域内摆放的是椭圆形审判台,中央摆放生机盎然的绿色植物,法官坐在椭圆形桌子的一头,背后是庄严的国徽,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分坐桌子两边,“少年疑犯”则坐在桌子的另一头。法官以谈心的方式审案,被告人在庄严又相对宽松的气氛中接受庭审。这就是“圆桌审判”。

  记者日前来到在我省率先推出“圆桌审判”模式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
案件审判庭,旁听了一起圆桌审判。

  17岁的被告人张某(化名),因寻衅滋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在公安机关情绪激动,拒不认罪。开庭当天,父亲从安徽赶来,谁料,身上仅有的700多元现金在长途车上被小偷偷走。“孩子啊,父亲掉魂了……”庭审时,疲惫伤心的父亲坐在圆桌的一侧,禁不住说出了自己的这番遭遇,泪水纵横。休庭时,审判人员和前来旁听的学校老师自发地捐了几百元钱塞给父亲。被告人看到了,情绪一下子转变了,在庭上流下了悔恨的眼泪“都是我一时意气用事,讲哥们义气……”他不仅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且向父亲表示一定重新做人。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记者说,如果不是圆桌审判,这位只能坐在旁听席上的父亲可能无法讲述自己被窃的遭遇,而孩子的情绪也可能无法受到猛然撞击而从量变到质变。

  记者了解到,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的设置是法台式的,法官在上被告在下,控辩双方位于左右。而“圆桌”设置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气氛。“圆桌审判”主要适用于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

  秦淮区法院院长王忠义解释说,在普通刑事审判阵形中,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面对威严的法庭,往往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真实案情,客观上阻碍了法庭查明犯罪事实。普通审判模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环境过于紧张,僵硬的法庭氛围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教育效果。

  “5年来,几乎所有的圆桌审判都是一片哭声。孩子哭、家长哭、老师哭……”秦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钱莉回忆说,“哭声里有悔恨、有恨铁不成钢、更有亲情的感召。”第一起圆桌审判是在2001年。当时,在学校表现一贯不错的17岁杨某迷上了手机,要求父母给买一个却被拒绝。在公共汽车上,杨某鬼使神差地就偷了乘客的手机。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庭审时,被告人的父母、社区主任、学校老师和团委干部都坐在圆桌一侧。学校老师和社区主任说,孩子,一次错了没关系,学校和老师都等你回来。孩子的眼泪“唰”就流下来了。

  该庭副庭长侯庆丰深有感触地说,挽救和感化,不需要等到监狱里,从法院的审判就应该做起。“一失足成千古恨”,对这些孩子不好好挽救,今后有可能重新犯罪。圆桌审判时,审判法官剖析犯罪原因,语重心长指出犯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被告的监护人从孩子的成长过程解剖自己教育孩子方法的欠妥。这些都让未成年犯直接感觉到,社会没有歧视和抛弃他们,为今后的改造打下好的心理基础。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将普通审判模式中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虽然只是法庭席位之间距离、高矮层次的改变,蕴涵的却是司法的人文关怀。

  当然,少数学者也曾对这一审判模式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关于刑事法庭的设置与布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就对法庭座椅的高度、位置摆放、人员出场顺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人席应置于审判席的正对面并采用低栅栏。显然,“圆桌审判”突破了这些规定。

  对此,省法院一位资深法官说,最高院一直提倡各地基层法院加强“庭审教育”,但对“具体如何加强”未明确规定。如果单纯死抠形式上的既定模式,就失去了改革创新的空间。少年犯是个特殊群体,而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善,实践表明,圆桌审判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这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新出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吻合的。

  采访结束前,记者了解到一个最新统计数字:从2001年在全省首创至今,5年里,该法院“圆桌审判”300多起未成年人案件,300多少年犯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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