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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交费 丢失没人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2:15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边上丢失,丢车人将经营存车业务的服务公司及车场管理员一同告上法庭进行索赔。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一审驳回了丢车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丢车人在停放车辆时既未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也没有交付存车费,双方不存在保管和被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

  裘某是一家公司的驾驶员,2005年7月30日,裘某晚间驾车来到一停车场要求存车,
管理员姜某要求其支付存车费4元。裘某嫌费用过高,遂在未交付存车费用、也未征得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边上,后回家。裘某的邻居、某停车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员邱某当夜接班,而在夜间巡视时发现裘某停靠在停车场边上的车辆不知去向。次日5:30左右,邱某找到裘某询问车是否已由裘某开走。在得知裘某所开车辆丢失后,邱某与裘某一同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

  因为车辆丢失,裘某所在公司要求裘某一次性交付公司8000元,此后公司便不再介入此事,丢车后的一切事宜由裘某自行解决。裘某在赔付公司相关款项后,把经营存车业务的某停车业服务公司及管理员邱某一同告上公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丢车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裘某在诉讼中强调,7月30日,他将车存放在被告的存车场时,向当班管理员姜某交付了存车费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的华利小客车没有存放在被告某停车业服务公司的停车场,也没有交付相应的存车费用,原告与被告方之间不存在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车辆丢失的后果是原告个人行为所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原告提出车辆停放当天向管理员交付存车费2元的主张,由于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实,二被告又予以否认,且停车场当天值班的管理员姜某也出庭证实了原告私自停放车辆及未交付任何费用的事实,虽然原告对姜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所以,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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