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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为筹巨款出租房屋 如今见利反悔欲毁租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5:01 新民晚报

  

当初为筹巨款出租房屋

  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李先生当初为了得到巨额租金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并约定房客可一直租用到其过世为止;如今看见房屋租售市场兴旺,便想毁约收回房屋。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金汉原是长宁区一家企业的同事,金汉系李的上司,双方关系相处得不错。1997年7月,李先生急需一笔钱款,他在北新泾地区有一套底楼一室一厅的住宅,便想出租,而金汉正想租用房屋,以解决住房紧张及上班路途遥远的困难。两人商议后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由金汉承租使用该房屋直到其过世为止,租金一共为5万元,分两次于1998年8月前付清。

  双方约定,在金汉居住期间,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转租或变卖,否则必须如数归还被告5万元租金和装修房屋的费用。签约后,双方相安无事,金汉一家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谁知事隔近9年之久,李眼见房产市场日益火爆,今年初同地段相同房型的房租已涨至每月2000元左右,与签约时相比涨了1000元左右,便想与金汉解除租赁关系。金汉认为该房屋才承租近9年,租期未满,不同意解除租房协议。于是李先生便将金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金汉应在居住此房屋20年后将房屋返还给房主。此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遂作出上述判决。

  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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