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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保险公司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9: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尹女士给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结果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绝理赔,死者家属与尹女士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子女16万多元。

  2004年7月23日,尹女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为其运营的货车投了一年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3月14日2时许,尹女士雇用赵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到平谷区送货时出事故,将张先生撞死。赵某肇事后逃逸,交通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肇事司机逃逸且下落不明,2005年3月,张先生的子女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尹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4万多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被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尹女士称,自己已在被告公司投保,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尹女士所上保险是商业险,应按合同执行,要求改判公司免责。

  记者了解到,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两审法院审理后都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以尹女士车辆所上保险是商业险,公司免责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强制险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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